发表时间:2024-03-2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培养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教财〔2018〕12号)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实践活动。
第三条 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是实现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有效平台。勤工助学活动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学校任何部门或个人未经学工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同意,不得设置勤工助学岗位,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学生私自在校外兼职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学生干部的职务行为,学生志愿者、学生社团、学生文艺团体、体育团体等正常活动和训练应与勤工助学严格区别,此类活动不纳入勤工助学范畴。
第二章 对象及条件
第五条 勤工助学对象为学校招收的专科学生。
第六条 申请勤工助学的学生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自愿申请,身心健康,为人诚实,自立自强。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思想表现好。
(三)学习认真,能合理安排学习时间,顺利完成学习任务。
(四)除部分技术型岗位有特殊需求外,优先考虑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三章 管理机构及职能
第七条 学校学工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学校党政办、计财处、人事处、教务处、安全与后勤保障处、校团委等部门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第八条 学校学工处设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除了负责助学贷款事项,还要负责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负责制定勤工助学相关制度和实施细则,合理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引导、组织和监督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二)受理学生申请,统筹安排勤工助学岗位,建立并管理勤工助学学生信息档案。
(三)开展勤工助学学生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四)检查、监督用工部门勤工助学工作的落实情况,及时处理勤工助学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做好各种数据统计汇总及资料归档工作。
(五)配合计财处共同管理和使用学校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制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负责勤工助学酬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六)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教育,培养学生热爱劳动、自强不息、创新创业的奋斗精神,落实勤工助学育人功能。
(七)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勤工助学相关规定的学生,可按照规定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校纪校规进行教育和处理。
(八)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身心健康的劳动。
第四章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和管理
第九条 岗位设置原则
(一)学校应设置适合学生参与管理和服务的岗位,保证学生参与勤工助学的需要。
(二)各用工部门设置勤工助学岗位应本着必要、适当的原则,合理分配资源,杜绝浪费人力。设置的岗位数量既要满足学生的工时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 8 小时,每月不超过 40 小时。用工部门不得无故延长学生勤工助学时间。寒暑假勤工助学时间可根据学校的具体情况适当延长。
第十条 岗位类型
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及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署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十一条 勤工助学管理
(一)各用工部门应有专人统筹和管理本部门勤工助学活动,负责勤工助学学生的岗前培训、日常管理、工作指导、成效考核,并按要求上交各种资料。
(二)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应诚实劳动,遵守国家法律、学校和用工部门的规章制度。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勤工助学协议的学生,可按照协议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学校管理规定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十二条 办理流程
(一)固定岗位由用工部门在每学期开学后一月内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临时岗位由用工部门在勤工助学活动开始前一周内提出书面申请,均需填写《遂宁工程职业学院勤工助学岗位设置申请表》,经用工部门领导同意,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二)学生申请勤工助学相关岗位,须填写《遂宁工程职业学院校内勤工助学申请登记表》,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学生申请情况,安排用工部门与学生进行双向选择。
第五章 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及支付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的有关规定,筹措经费,设立勤工助学专项资金。
第十四条 酬金标准
(一)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原则上以每月40个工时,按 12 元/工时标准计算,如有超出则按实际时长计算。
(二)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以实际工作时长支付。
第十五条 支付渠道
(一)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用工部门统计数据,提供学生工作记录给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上报财务,财务处从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支付。
(二)学生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同意后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支付。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学生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及用工部门须遵守国家及学校勤工助学相关管理规定,由用工部门与学生签订《遂宁工程职业学院学生校内勤工助学工作协议书》。
第十七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工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